致单身男女分集剧情介绍(1-38集)大结局(11)

单身男女第21集剧情介绍

  方启业去苏州马春芳激动设局 张申然思念程子欣大骂露丝

  刘美云质疑庄嘉豪的能力,方启业努力替庄嘉豪解释。刘美云决定相信儿子,并提出苏州需要有负责人去考察。方启业自告奋勇要去苏州,刘美云很欣慰他能这么主动。方启业暗自高兴,他去苏州是真,考察工作只是借口,真正的目标却是那个跑路的绿巨人马春芳。

  马春芳仍然整天泡在家里,马春芳的父亲老马不忍看着女儿整日以零食度日,告诉马春芳方启业要来苏州,住在四季青饭店。马春芳抖擞精神,也决定在四季青饭店相亲。

  马春芳正在相亲时,方启业突然出现,他一脸醋意地拉着马春芳离开。两个人在酒店里又开始了争吵,方启业跟着马春芳,看着马春芳与相亲对象在一旁聊得火热而气愤。

  突然马春芳大喊被相亲对象非礼,方启业与马春芳一起动手打马春芳的相亲对象后,跑出了酒店。

  马春芳打人丢掉了一只鞋子,方启业便脱掉了自己的一只鞋,给马春芳穿上。看着方启业一高一低地往前走,马春芳抿嘴直笑。

  苏茜好不容易等到杰森的电话,她高高兴兴去赴约,可杰森却带来了一份数据,证明爱情与婚姻的区别,苏茜对此并无兴趣,不悦离去。杰森恍然大悟,明白苏茜对他开始有兴趣的事实。

  马春芳来找程子欣,路上看见方启宏。就在马春芳追方启宏时,方启业拦住马春芳去路。马春芳不搭理方启业,来到程子欣家聊近况。马春芳听程子欣说起方启业在北京时找过她,心里美滋滋的。

  方启宏回家,被马春芳叫了出去。马春芳心里对方启宏还是很满意的,对于方启宏的不辞而别严厉批评,听到方启宏解释后释怀。方启宏保证不再放弃程子欣,在有生之年一定保护好程子伤不受伤害。马春芳闻言感到很欣慰。

  方启业与一个刚出道的女明星闹出了花边新闻,并上了报纸。刘美云向董事们解释后,让方启业必须尽快处理好这件事。方启业责怪朋友马德坚办睡衣派对,才让狗仔队拍到了这种照片。马德坚保证会帮方启业搞定,并希望方启业能投资他提的项目,方启业信任马德坚,给了马德坚一百万拿去投资。

  张申然来到程子欣住过的房子里,回忆和程子欣在一起的种种,感到悲伤。露丝尾随张申然上楼,看着张申然仍然思念程子欣的样子,便提议张申然把这个房子卖掉。张申然不同意,露丝对张申然依然惦记程子欣而生气,张申然与露丝激烈争吵。张申然甚至怀疑上次与露丝喝醉,那么意外地被程子欣撞见,都很有可能是露丝设计的。

致单身男女第22集剧情介绍

  露丝将错就错假装怀孕 程子欣生日方启宏送惊喜

  露丝看到张申然对程子欣恋恋不舍的样子,特别生气,扬言张申然若再惦记程子欣,会对程子欣不客气。张申然一听怒了,警告露丝不许伤害程子欣一根毫毛,否则将会以性命相博。露丝从未见过张申然这个样子,一下子突然被骂懵。

  方启宏帮程子欣收拾东西,看到小时候他们一起做的风筝,一时兴起,便一同出去放风筝。看到程子欣心事重重的样子,方启宏安慰她,让程子欣对抓不紧的东西放手,让他走。程子欣拉断风筝的线,有点明白方启宏的意思。

  张申然送给程子欣的项链,不小心落入水中,方启宏替她捞起后,程子欣却又把项链扔回了河里。她决心忘记张申然,张申然送的东西她也不想再留。

  杰森约方启宏见面,他看到苏茜没有来,很是失望。杰森将方启宏的身体报告给他,方启宏希望杰森好好追求苏茜,并提醒杰森,苏茜是一个很感性的人,不要再用自己的理性去看待他与苏茜的感情。

  杰森听方启宏的建议,再次约苏茜。并提前为苏茜包下电影院,制作了视频表白,准备了蛋糕和戒指。这一系列的惊喜都让苏茜很意外,也很感动。苏茜最感动的是杰森一个那么理智的人,为了她居然能那么勇敢地表白。杰森趁机打开戒指盒,再次深情表白,苏茜被感动,自己主动戴上杰森送的戒指,两个人幸福相拥。

  露丝在家里上吐下泻,张申然的母亲怀疑露丝怀孕。露丝将错就错,骗张母她确实已经怀孕。

  张申然回到家,张母希望张申然和露丝赶紧结婚。张申然明确表示只会订婚,不会结婚。露丝告诉张申然,她怀孕了。张申然非常意外。

  程子欣过生日,马春芳与程母一唱一和,告诉程子欣,方启宏才是最适合她的,方启宏哪里都好。程子欣不说话,送马春芳离开。方启宏偷偷喊出程子欣,拉着程子欣离开家,来到天池山的小木屋里,这里是他们小时候经常来过家家的地方,有着很多回忆。方启宏抓来许多萤火虫装在盒子里,当作满天星送给程子欣。程子欣感动,与方启宏躺在小木屋里,看着满屋的萤火虫飞舞,谈着自己对未来美好的愿望。

  方启宏找苏茜想办法,他想买天池山小木屋那块地。苏茜答应帮忙,猜到是启宏是为了程子欣才要买。方启业看到方启宏,上前调侃。方启业一直认为方启宏惦记他们千科的财产,言语里都是讽刺。方启宏与千科的恩怨,方启宏不愿与苏茜提及,苏茜只好作罢。

  苏茜为了方启宏,求助苏父帮她拿下天池山的那块地,苏父对女儿这样的付出感到不值。(剧情吧原创剧情,转载请注明出处I)